簡介
期權、遠期、掉期統稱衍生工具,他們的價值 是由現貨價格衍生出來的。現貨價格出現波動,期權價格亦會馬上變動。
期權本身是一份合約,但買方與賣方的權利和責任並不對稱。期權買家有權選擇於現貨價格出現有利走向的情況下才行使合約。當現貨價格出現不利走向,期權買家可以選擇不行使合約;相反,期權賣方卻沒有這個選擇權。當期權買家選擇行使合約時,賣方有責任一定要履行合約。期權賣方既然只有義務卻無權利,為何願意接受這種合約安排呢?
期權金是平衡這份不對稱合約的重要砝碼。期權買方透過向賣方付出期權金以換取是否履行合約的選擇權。賺取了期權金的賣家於合約期內有責任接受買方的選擇。所以,期權買家的最大風險不外乎是損失整份期權金。萬一現貨價格出現有利走向的時候,期權買家利潤理論上是無上限的;相對而言,期權賣家的最大利潤是買方付出的整份期權金。萬一價格出現不利走向,期權賣家風險是遠遠高過買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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